為進一步深入推進訴源治理工作,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升司法效能,滿足人民群眾多元、高效、便捷解決矛盾糾紛的需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現向社會公開選聘10名特邀調解員。
崗位簡介
特邀調解員是指經人民法院聘任的,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的人員。
選聘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年齡在3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專業類可放寬至65周歲以下),具有從事調解工作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
(二)公道正派、品行端正、遵紀守法,熱心調解工作,具備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及必要的法律和專業知識,會使用辦公軟件,具備高中或以上學歷;
(三)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眾工作,具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有調解社會矛盾糾紛的經驗;
(四)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因違規違紀行為被吊銷相關從業資格、沒有被開除公職的情形;
(五)具有政法機關、仲裁機關、公證員工作經歷的人員可以優先聘任;
(六)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員擔任專職調解員,還應當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
1.受過刑事處罰或近三年內曾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職業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限制高消費的;
5.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力的;
6.因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調解員工作的。
(八)以下人員可適當放寬條件并優先聘用:
1.退休法官、檢察官、公安、司法人員、仲裁員或公證員等;
2.具有法律專業背景或法律工作經歷的;
3.系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
4.具有教育工作、醫療工作、社會工作、婦女兒童工作等經歷的;
5.具有鄉鎮、村(居)委等基層工作經歷的。
崗位職責
(一)接受法院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適當的方法進行調解;
(二)通知當事人調解時間、地點,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調解規則、調解程序、調解協議效力、司法確認申請等事項;
(三)指導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并向其釋明該確認書的效力;
(四)完成調解過程中的調解筆錄和協議制作、檔案整理以及法院要求的其他統計、備案或存檔留痕工作;
(五)記載當事人無爭議事實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六)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一碼解糾紛等在線平臺進行調解,在線調解開始前,應通過證件照在線比對等方式核實當事人和其他參與調解人員的身份,告知虛假調解法律后果,不宜進行線上調解的,應及時轉為線下調解;
(七)審查當事人是否存在通過調解及司法確認達到惡意規避債務等虛假調解情形。發現當事人存在虛假調解的,應及時中止調解并向本院或特邀調解組織報告;
(八)本院要求配合的其他工作事項。
選聘程序
(一)報名
1.報名方式:現場報名。
2.報名時間: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4日
3.報名地點:鄭州市文化路106號金水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大廳導訴臺。
4.聯系人:張淑楠 18595882321
崔 璐 17698089107
5.報名需提供的證件及材料:
(1)填寫《鄭州金水區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報名表及承諾書》一式兩份,報名表可到報名地點領取或自行點擊本公告下方附件鏈接下載;
(2)本人近期一寸紅底免冠照片2張;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原工作單位或居住村(居)委等出具的工作及思想政治表現證明材料。
(6)提供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二)資格審查
按上述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如符合條件的,將通知報名者參加本院組織的測試及面試。
(三)測試、面試
主要考察報名者從事調解工作崗位應具備的基本技能、語言表達能力及形象舉止。測試、面試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四)體檢
按成績從高到低以1:1的比例確定體檢人選。參照公務員體檢標準執行,時間另行通知。
(五)聘任與培訓
經審查、考核通過,由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頒發特邀調解員證書,并進行調解等處理糾紛的技能培訓。頒發特邀調解員證書是對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可,不存在勞動、勞務關系。
調解員管理、考核與培訓標準按照《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管理辦法(試行)》進行。每月評選優秀調解員參與院里表彰,提升調解工作認同感和積極性。
保障待遇
根據調解工作情況,綜合考慮調解員調解的糾紛數量、難易程度發放案件補貼,特邀調解員試用期為3個月,聘用后(含試用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管理辦法(試行)》確定的標準發放補貼,實行“以案定補”、“一案一補”。
其他事項
(一)報名人員應如實反映本人情況,在招聘過程中對申報材料故意隱瞞、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查實,取消資格;已辦理聘用手續的,取消聘用資格,報考人員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二)報考人員應保證通訊工具暢通,所有考試結束后一周內,考試合格人員會接到我院通知,考試不合格人員不再另行通知。因通訊不暢導致相關不利后果由報考人員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