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參加2025年鶴壁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筆試的考生朋友們:
鶴壁市人事考試中心提醒您,請提前查看了解考點、考場分布,自覺遵守考場紀律、維護考場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違紀違規者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35號令)處理。
一、考試時間
2025年5月18日
上午09∶00-10∶30 《職業能力測驗》
下午14∶00-15∶30 《公共基礎知識》或《教育類專業知識》或《衛生類專業知識》
二、考點學校及地址
(一) 鶴壁技師學院(鶴壁市淇濱區微子大街和八一路交叉口向北350米路東)
(二) 鶴壁市齊賢中學(鶴壁市淇濱區柳江路和黃山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三) 鶴壁市桃源小學(鶴壁市淇濱區淇河路287號)
(四) 鶴壁市福源中學(鶴壁市淇濱區衡山路128號)
(五) 鶴壁市實驗學校(鶴壁市淇濱區華山路和淇河路交叉口向東200米路北)
(六) 鶴壁市鶴翔小學(鶴壁市淇濱區黃山路90號)
(七) 鶴壁市淇濱中學(鶴壁市淇濱區淮河路132號)
(八) 鶴壁市天山小學(鶴壁市淇濱區天山路和柳江路交叉口向北150米路東)
(九) 鶴壁市鹿鳴小學(鶴壁市淇濱區華夏北路2號)
(十) 鶴壁市福田小學(鶴壁市淇濱區嵩山路166號)
(十一) 鶴壁市鹿鳴中學(鶴壁市淇濱區衛河路257號)
(十二) 鶴壁市蘭苑中學(鶴壁市淇濱區衡山路和鶴煤大道交叉口向北200米路東)
(十三) 鶴壁市湘江中學(鶴壁市淇濱區黃山路361號)
(十四) 鶴壁市湘江小學(鶴壁市淇濱區黃山路359號)
三、考點平面圖、考場分布圖
(一)各考點平面示意圖(內容見附件)
(二)各考點考場分布圖(內容見附件)
四、考試注意事項
(一)考前請妥善存放手機、電子手表等貴重物品,嚴禁帶入考場。
(二)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上。
(三)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四)考生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開考后考生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五)除規定可攜帶的文具以外,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它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六)試卷發放后,考生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七)考生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八)考生應嚴格按照試卷中的答題須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處理。
(九)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或為他人窺視提供便利。嚴禁抄襲。
(十)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忌痪頃r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一)考生應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五、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摘錄
第六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及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5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五)本人離開考場后,在本場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聘人員應當自覺維護招聘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聘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招聘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
鶴壁市人事考試中心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