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河南省南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聯考筆試定于5月18日舉行。為方便考生順利參考,現將筆試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試科目
日期 |
科目 |
時間 |
5月18日 |
職業能力測驗 |
9:00-10:30 |
公共基礎知識 |
14:00-15:30 |
|
教育類專業知識 |
||
衛生類專業知識 |
二、考點安排
序號 |
考點名稱 |
考點地址 |
考場數 |
類別 |
1 |
南陽市第十三中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文化路616號 |
30 |
01綜合類 |
2 |
南陽市第二十二中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紅廟路399號 |
30 |
01綜合類 |
3 |
南陽市第十三中學校 (北校區) |
河南省南陽市兩相西路566號 |
35 |
01綜合類 |
4 |
南陽市第十五小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七一路174號 |
28 |
01綜合類 |
5 |
南陽市實驗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兩相路與南都路交叉口西南200米(南門) |
50 |
01綜合類 |
6 |
南陽市第三中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建設中路419號 |
40 |
01綜合類 |
7 |
南陽市第十九中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獨山大道中段501號 |
35 |
01綜合類 |
8 |
南陽市第二十五小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獨山大道中段398號 |
30 |
01綜合類 |
9 |
南陽市第九小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人民路112號 |
30 |
01綜合類 |
10 |
南陽市第四中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聯合街501號 |
30 |
01綜合類 |
11 |
南陽市三中伏牛路校區 |
河南省南陽市伏牛路中段98號 |
30 |
01綜合類 |
12 |
南陽市第一完全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中州西路1300號 |
60 |
01綜合類 |
13 |
南陽市第四小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紅廟路275號 |
30 |
01綜合類 |
14 |
南陽市臥龍區實驗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車站路南路1196號 |
30 |
01綜合類 |
15 |
南陽市第十四中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永安路153號 |
30 |
01綜合類 |
16 |
南陽市第七中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車站南路1238號 |
30 |
01綜合類 |
17 |
南陽市第九中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八一路535號 |
30 |
01綜合類 |
18 |
南陽市第三完全學校初中部 |
河南省南陽市蒲山路與澗河路交叉口向東300米(南門) |
67 |
01綜合類 |
19 |
南陽市第六十五小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兩相西路910巷66號 |
35 |
01綜合類 |
20 |
南陽醫學高等專科學校仲景西區 |
河南省南陽市雪楓西路1106號 |
75 |
01綜合類 |
21 |
南陽市第十二中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文化路1113號 |
30 |
02教育類 |
22 |
南陽市第三十二小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興隆路中段315號 |
42 |
02教育類 |
23 |
南陽市第二十三中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長江東路(白河街道辦事處對面) |
40 |
02教育類 |
24 |
南陽市第三十九小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白河大道東段(九龍路上) |
30 |
02教育類 |
25 |
南陽市姜營小學 |
河南省南陽市老界嶺路與灌河路交叉口 |
30 |
02教育類 |
26 |
南陽市第十二小學校(河南校區) |
河南省南陽市伏牛路農行西巷8號 |
19 |
03衛生類 |
三、考點地圖
四、考生重點事項提醒
1、及時打印準考證。已確認繳費的報考者,于2025年5月12日9∶00至5月18日14∶30,通過河南省人事考試中心網站下載并打印準考證。筆試準考證是報考者面試資格確認等事項的重要依據,請妥善留存。
2、持有效證件參加考試。須帶齊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二代身份證。身份證遺失或失效,可憑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考點轄區公安派出所辦理并注明用途的證明參加考試,其他證件不能作為參考身份證明。
3、安排好食宿出行。本次考試,少數考點路途較遠,建議提前就近聯系食宿酒店。考試前一天熟悉考點地址和交通路線,就近乘車,確保順利到達考點。考試當天,考生自帶車輛不得停靠考點門口或進入考點。
4、按時順利應試。本次考試,部分考點設置考場較多,考點門口距離考場較遠,務于開考前50分鐘到達考點,每場開考前30分鐘進入考場,開考后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退場。考試當天,務必認準考點名稱、地址和考場、座號,防止走錯考點、坐錯考場和座位。
5、規范參考行為。樹立“誠信參考,文明參考”意識,自覺服從管理,強化規則意識,抵制考試違規違紀行為,展示良好形象。嚴禁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務必保護好本人作答試卷,嚴防被他人偷窺、抄襲以免試卷雷同。考后省里將對所有考生答卷進行雷同檢測,經檢測確定為雷同答卷的考生,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視具體情形追加相應處理。
6、做好應急準備。持續關注南陽市天氣預報和考試機構網站通知,按照考試安排要求,對照筆試準考證注意事項,提前做好應試準備。若有身體狀況不適的考生,要提前咨詢醫療機構,確定能否參加考試,并做好相應急救準備。因不符合有關要求和考務規定而貽誤考試的,責任自行承擔。
技術咨詢電話:0377-61691185
15093048038(正常上班時間)
考試服務熱線:0377-61691179(正常上班時間)
附件:
1.考場規則
2.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兩高司法解釋摘錄
南陽市人事考試中心
南陽市公務員考試測評中心
2025年5月12日
附件1
考場規則
1.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身份證交監考人員統一保管核查。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放在桌面上。
2.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3.考生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開考后考生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4.除規定可攜帶的文具以外,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它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5.試卷發放后,考生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6.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7.考生應嚴格按照試卷中的答題須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處理。
8.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或為他人窺視提供便利。嚴禁抄襲。
9.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考生交卷時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10.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附件2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35號令摘要)
第六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及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五)本人離開考場后,在本場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聘人員應當自覺維護招聘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聘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招聘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確定。
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